广东省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志资源主要包括地方志书、年鉴、地情书、年报资料、地情研究成果、地方志文献以及修志编鉴、社会调查过程中搜集的地情资料等。
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指将地方志资源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成果。成果形式主要为专题调研报告、专项建设规划建议,也可以是著述、展览、数字产品、音像制品等。
    第三条  为确保开发利用取得较好成效,开发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需填报《广东省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表》,经论证立项方可实施。
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项目报省地方志办论证立项。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项目,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遴选后,推荐给省地方志办论证立项。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之间可合作开发项目。 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本行政区域项目遴选推荐,于3月前报省地方志办。省地方志办论证立项后,于4月下达各地实施。
    第四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是:
    (一)项目具有原创性与开拓性,地方特色突出,预期成果具有较高应用价值,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人民群众需求。
    (二)项目以地方志资源为基础。
    (三)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每个项目应确定1—2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1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条  通过论证立项的项目,由实施项目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向本级政府申请项目经费。其中,欠发达地区的项目,省地方志办根据项目应用价值,择优给予经费扶持。
扶持的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虚报、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扶持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省地方志办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实施计划、负责人应与立项时一致。需作较大改变的,应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地方志办核准。
    第七条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强对下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督促。实施期限为2年的项目,在实施满1年时,应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地方志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实施项目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与结果,省给予经费扶持的项目还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项目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验收后,报省地方志办核准结项。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项目报省地方志办验收结项。成果无应用价值,或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项目,不予结项。
    第九条  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建立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档案。
    第十条  省地方志办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完成项目的总结评选。对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成果,省地方志办及时报省委、省政府,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志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