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细则


(广东省档案局1996年6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各级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有效地为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订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的档案工作。
    第三条 机关的档案工作,是本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档案工作的基础。各机关都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机关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机关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是本机关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是提高本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由本机关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制订本机关或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等。
    三、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直属单位和各部门的档案工作,以及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等)的平时积累、收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对本机关、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五、负责对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及有关资料实行综合管理,积极提供利用,为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主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六、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机关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档案专业知识,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凡是新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的,必须经当地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系统学习档案概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档案的保管、档案的利用等五门课程的内容,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证书。
    凡在本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应由本机关给予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机关文书材料的整理以及《档案目录》的编制,按《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实施办法》办理;其他门类档案的整理,按国家有关标准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凡本机关发出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接收两套归档保存。其中一套按《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实施办法》的要求立卷保存;另一套可按发文顺序号排列,装订成册,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和方便利用。
    第八条 一个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内的档案,按门类进行分类后,其中文书档案再按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或问题)分类编号,其他门类档案再按有关专门档案的管理规定进行分类。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第九条 各机关要根据广东的气候特点,加强对档案的保护。办公、阅览用房应与档案库房分开,新购置档案装具应采用铁箱铁柜,并逐步使用去湿机和空调设备,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确实做好防高温、防潮湿的工作。
    第十条 各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为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同时还应做好对符合有关规定,前来本机关查阅档案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及公民的提供利用工作,以充分发挥档案的现实作用,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发展生产力服务。
    各机关要加强档案室的接待与阅览工作,改善档案阅览条件,完善档案检索手段,做到提供档案迅速准确,以满足利用者的需要。
    第十一条 各机关都必须做好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帐,对档案的移交、接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要准确及时填写《各级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档案机构人员情况统计年报》和《各级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包括磁盘和手工表),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 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
    各机关应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其他门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同时送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机关应根据本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将每年形成的文件分为永久保管、长期保管、短期保管和不需立卷归档等四类。并由本机关的档案工作人员认真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凡经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由本机关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各机关应建立能说明本机关档案全宗历史情况的“全宗卷”。全宗卷的具体内容、整理方法、管理办法按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全宗卷规范》(DA/T12-94)执行。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规定执行。市、县、镇(乡)等各级机关档案的移交,按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全省各专业主管机关凡确需设置部门档案馆的,必须经省档案局审核同意;凡未经批准设立部门档案馆的机关,其档案仍应一律向当地综合性档案馆移交。
    凡对当地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有重要意义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分别移交一套完整的竣工图,非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科研档案、基建档案,由其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机构按规定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 撤销或合并的机关,必须对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编制目录,妥善保管,不得分散,并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本细则,全省各级机关要广泛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升级活动,具体办法及标准由省档案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省各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