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细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326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方志办反映(联系电话:189 8865 0599)。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8

佛山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细则

为促进我市地方志资料搜集和整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及《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资料年报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详实地记载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行业特征。

二、主要任务

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上级驻地单位,按照当地政府部署与要求,全面搜集本行政区域最近一轮地方志书下限年以来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并按时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

三、工作职责

(一)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料年报工作的领导,将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将资料年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料年报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制定资料年报征集纲目与编写规范,确定承报单位,组织对年报资料的审查验收,指定专人、专室集中妥善保管年报资料。

(三)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上级驻地单位为年报资料承报单位。各承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把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与工作人员,并保证业务经费。负责资料年报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本行业情况,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掌握资料年报工作的业务要求。

四、年报资料内容

年报资料内容包括概况、大事记、专题、人物、文献、图片音像资料及其他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其中概况、大事记、文献、图片、专题资料为必报内容,人物资料为符合条件才报送的内容,音像资料和其他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为选报内容。

概况为行业(事业)概况性资料及主要统计数据;大事记为行业(事业)较大事件资料;专题为行业(事业)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事件资料;人物为行业(事业)有较大贡献和重要影响的人物及事迹资料;文献为行业(事业)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文件调查报告等原始资料;图片音像为行业(事业)基本面貌、发展变化、特色及重要人物与重大事件照片、地图、规划图、示意图和音频、视频资料。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

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和布置本年度资料年报工作,明确本年度的承报单位及任务要求。

(二)制订行业(事业)年报资料纲目。

承报单位结合实际,拟订本行业(事业)年报资料详细纲目,于每年3月份报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同时,确定本单位负责资料年报工作的职能部门与工作人员,报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三)开展业务培训。

每年第一季度,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举办资料年报工作业务培训班,下发编写纲目,培训本级承报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搜集、整理、汇编年报资料。

每年第二季度起,承报单位按照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下发的编写纲目,全面搜集、整理、汇编本行业(事业)年报资料。

承报单位要拓宽年报资料搜集渠道。除文件档案资料外,注意搜集媒体资料、口述资料和实地调查资料等。必要时,地方志工作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征集年报资料。

(五)报送年报资料。

承报单位组织熟悉本行业(事业)情况的人员,对照年报资料编写要求,对本单位的年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修改,形成送审稿(纸质文本3份及光盘1份),填写《地方志资料年报审查验收表》,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六)审查验收与保管。

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收到承报单位年报资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验收。通过审查验收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保管。如果未通过验收,承报单位应于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修改并再次报送。报送工作在每年12月底完成。

(七)通报。

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制定年报工作通报表格,每年底通报各承报单位资料年报工作完成情况。

六、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