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佛山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市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佛山市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365bet足球开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佛山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这两个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市委大院4号楼365bet足球开户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群众性的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学术交流、业务参观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本地区有价值的档案学术文章,不断提高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学术研究水平,促进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
(二)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普及档案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成果。
(三)开展档案业务咨询服务工作,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见。
(四)加强与兄弟市档案学会及本市有关学会的联系,交流学会工作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佛山市各区成立的档案学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具备本章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相应的入会程序,即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为各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关心档案事业建设,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或者为热心档案学术研究,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的人员。
(四)中国档案学会、广东省档案学会在本市的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学术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学术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有价值的档案学著述、论文和成果,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向广东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可以聘请若干名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佛山市档案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本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